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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四中学学校章程
2016-01-11 14:09:10 来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第四中学 浏览:0

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四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为更好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均衡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性质、办学目标

第二条  学校名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四中学。校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育才路6号。邮政编码:528100。学校网址:http://www.ssxnsz.net

第三条 学校是三水区西南街道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3年,由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局具体管理。学校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条

校风:严勤健拓

校训:勤勉自强、明德厚学

学风:刻苦、好学、善思、巧练

教风:务实、严谨、进取、创新

校歌:《扬起希望的风帆》

校旗:

校徽:

办学理念:教学相长,做最好的自己。

第五条  学校总体目标: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做最好的自己,为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特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近期目标是: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立足科研兴校,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坚持特色办校,实行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模式,努力追求教育的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把“大校”办成“强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由街道教育局直接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党支部书记、两位副校长,下设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街道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有下列职权,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校长依法设置学校组织机构,聘用教职工。

(三)财务基建最后审批权。学校按上级要求建立财经小组,组长为校长。涉及较大的财物使用和支出的列项和启动,经财经小组讨论通过后校长签发并报上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六)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

(八)充分发挥领导班于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九)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十)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十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十二)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三)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绩效考核办法、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负责者1人,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纪律、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保卫工作、住宿管理工作、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相关会议审议, 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 (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应提交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信箱,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 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 ,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接受街道团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职责主要为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重大活动通过校志愿服务总队等组织动员、发动学生,以个人名义报名应招。针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进行活动,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有必要的话设立副班主任,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委《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换课,严格按课表上课。学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批。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 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四)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五)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七)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八)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有效提问、问题探究、师生互动等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积极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建立合理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信息化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 ,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 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年修订)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举行体艺节。

第三十五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都必须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究课件制作。

学校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街道教育局分配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西南四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家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及家长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部分学生实行寄宿制。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务必以班为单位安排学生住宿。重视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属于财政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各类场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组织编制学校预决算,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规范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预决算情况要按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落实公示、公开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并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规范使用政策规定的收费票据,切实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能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原则。代收费严格执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的原则,并向学生和家长、老师等公布。坚决杜绝教育乱收费的行为发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七条  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西南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学校编外副校长,完善五校长进校园活动。

第六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具有核准权限的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四中学

                         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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